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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在刑期间不思悔改 提请逮捕阻断犯罪路
www.dazhoupeace.gov.cn 】 【 2022-04-25 10:34:04 】 【 来源:通川司法局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后,依法交由通川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朱某在接受矫正期间,因故意不按时报到、不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不配合信息化核查,先后被给予一次训诫、两次警告处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2022年3月10日,通川区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对朱某提请撤销缓刑。


  在撤缓案件审查期间,社区矫正对象朱某仍继续无视法律规定,无丝毫悔改意愿,多次拒绝到指定地点报到,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在某某广场附近网吧活动,没有固定居所,也无任何经济收入,具有逃避抓捕、危害社会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和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3月18日,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对朱某执行逮捕,3月28日,公安机关顺利将朱某抓获归案,4月2日,朱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朱某在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期间被成功执行逮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达州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执行逮捕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区司法局落实社区矫正底线安全观的坚决态度,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震慑了有违法违规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也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编辑:潘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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