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的规定,一般来说,父母照顾子女的法定义务年龄应当到18岁,但近日,满18周岁不久的肖某诉至渠县法院,要求其母亲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给付前期欠付包括医疗费、教育费在内的抚养费20970元。
被告刘某与原告肖某之父经生效调解书调解离婚,约定肖某由其直接抚养。被告刘某离婚后再婚,双方开始产生矛盾,正值青春期的原告肖某宣泄方式较为激进,2021年1月26日,双方矛盾激化,被告刘某离家并与原告肖某断绝往来。之后,被告刘某除2021年3月1日为原告肖某支付学费390元、3月4日预先支付体育考试相关费用400元外,未向原告肖某给付过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2021年1月23日、3月13日,原告肖某因治疗牙齿、矫正视力产生费用分别为1200元、1000元,被告刘某未依法承担相应费用。2021年3月13日、4月11日,因学习产生体育考试相关费用3800元和700元,除预支的400元外,被告刘某亦未依法承担相应费用。原告肖某于2021年6月完成高中学业,同年9月原告进入大学学习。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本案抚养费的认定受到原告年满18周岁及就读高中两项事实影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原告肖某虽已满18周岁,但在2021年6月30日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其完成高中学历前,被告刘某应当履行对原告的抚养义务,被告刘某因原告肖某言行失范而自2021年2月起断绝与原告肖某的往来、拒不给付抚养费显然于法相悖,故原告肖某要求其给付2021年6月30日前的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肖某因治疗牙齿、矫正视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医疗费范畴,考试费和资料费系接受教育所必须指出的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教育费范围,被告刘某应当依法承担,第二阶段,原告肖某高中毕业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了其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自力更生,在奋斗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故对之后的抚养费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9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渠县法院:黄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