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公众号文章使用他人图片,侵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公众号中使用他人图片,可能需要承担侵权后果。
基本案情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某幼稚园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关于预防儿童流感的文章,文内使用了原告张某霖于2023年8月26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小心流感”,该美术作品已于2024年11月29日由原告张某霖在重庆市版权局完成作品登记。2024年12月10日,原告张某霖将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某幼稚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并于2025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某幼稚园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某幼稚园此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裁判结果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被告方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有了进一步深刻认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方立即删除了其微信公众号中的案涉美术作品,并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企业及个人在内容创作和传播中必须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律意识,尤其需警惕对网络素材的“拿来主义”。对于自己的作品,可通过标明原创、添加水印、说明等方式进行权利明示。还可进行版权登记,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邹静)
编辑:唐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