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诉讼时效就是该谚语的体现。
近日,大竹法院审结原告谭某诉被告欧某、廖某以及煤矿矿主胡某退还其煤炭预付款一案,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7日,原告谭某作为乙方、某煤矿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原煤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购买煤炭的数量和价格,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履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由原告谭某及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廖某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谭某将原煤预付款10万元交给煤矿工作人员欧某,欧某给原告谭某出具了收条。原告谭某交了煤炭预付款后陆续在煤矿拉煤,后煤矿因政策原因关闭,原告谭某尚有17000多元的煤炭没有拉完,煤矿也未能退还原告谭某的煤炭预付款。2011年7月21日,原告谭某拨打被告欧某电话向其追要煤炭预付款未果,2016年7月,原告谭某向陕西省某法院起诉后撤诉。因案涉煤矿一直未进行工商登记,煤矿的矿主为胡某。2009年8月,煤矿矿主将煤矿承包给罗某(2021年罗某死亡),被告廖某、欧某在该煤矿上班。同年11月30日,案涉煤矿所属县国土资源局对煤矿的矿主胡某以无证非法采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2月,原告谭某以欧某、廖某以及煤矿的矿主胡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其退还原告谭某的煤炭预付款。受理案件后,该院于2024年3月、4月先后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廖某、欧某以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起诉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如果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权利人通过公权力救济的权利即归于消灭。
《民法典》施行后,普通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由两年调整为三年。本案原告谭某在2016年向陕西省某法院起诉前就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其起诉后向法院撤诉,被告廖某、欧某未能就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现原告谭某再次起诉,被告廖某、欧某就诉讼时效进行了抗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论是《民法典》施行前的两年诉讼时效,还是《民法典》施行后的三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起诉均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人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罗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