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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www.dazhoupeace.gov.cn 】 【 2023-04-26 15:08:16 】 【 来源:达州长安网

  一、“虽然我知道这是假冒白酒,但只是转卖给亲朋好友……”


  ——吴某某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吕某某、刘某、王某某4人侵害商标权。原告系“国窖”“国窖1573”商标的所有权人,其中“国窖”商标为驰名商标。2000年,北京无形资产开发研究中心评价“泸州老窖”品牌价值为1028546万元。2021年底,吴某某等4人销售假冒“国窖1573”共计32件192瓶,销售金额154690元,获利58500元,对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吴某某等4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本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费用共计204000元。


  【法官提醒】“泸州老窖”是川酒“六朵金花”之一,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知假卖假”的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更影响了涉案商标的声誉,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本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让恶意侵权者付出沉痛代价,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


  二、“这是代工厂拿给我抵付工资的瑕疵品,我拿来‘贴牌’卖掉也违法?”


  ——谢某某等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谢某某、开江县某棉絮经营部、方某某3被告侵害商标权。原告系“水星”“mercury”“mercury水星家纺”及“水星mercury”图文商标的所有权人,其中部分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1年,三被告在没有取得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代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品牌质量标准的瑕疵品以前述商标贴牌销售,共计400余套,被当地市场监管局查获后全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三被告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100000元。


  【法官提醒】注册商标凝结着商品的声誉。对于代工厂生产的产品,商标持有人会进行质量验收,合格的方能贴以注册商标进行出售。本案中,三被告未取得原告许可,明知商品质量不合格,仍以品牌注册商标贴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品牌商誉,扰乱市场秩序,在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后,仍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方市场主体都应充分吸取教训,尊重知识产权,自觉诚信经营,抵制“搭便车”“傍品牌”行为,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我们也是在网上找的图,当时觉得这张图很有趣,哪里想到会吃官司……”


  ——某商业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某商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情人节的文章,文内使用了原告厦门某科技公司的美术作品《XX汪星人》。看到辛苦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他人随意使用,原告某科技公司随即在当地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该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00元。被告某商业公司辩称并非故意为之,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调解劝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案涉美术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提醒】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蓬勃发展,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已成为主流之一,复制、下载、截图、转发等功能在为大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著作权侵权风险。因此,建议在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过程中,多挖掘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创内容。在使用文字作品、图片等素材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选择正规网站的正版资源,避免使用网上来源不明的素材。在使用有水印、权利声明等的作品时,务必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如果无法确定权利人,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系统或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的系统,核实权利人。


  (通川区人民法院)

编辑:唐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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